加納出境或過境須知:
1、自加納經歐洲國家轉往第三國者,必須事先辦妥歐洲國家過境簽證,否則將被拒絕登機。
2、過境加納轉往第三國者,必須持有第三國簽證和機票。轉機時間超過48小時者,需事先辦好加納簽證,否則將被拒絕入境。48小時內轉機,可在機場辦理落地簽證,費用20美元。
加納入境須知:
1、入境者須填寫入境卡,連同護照一并交移民官員辦理入境手續,然后到托運行李廳提取托運行李,經海關接受檢查后出關。
2、入境加納需持有有效護照和有效簽證、已確認回程日期和航班的回程機票及在加納的邀請人發出的邀請信。在加納的邀請人必須在被邀請人入境前兩天將擔保信及公司執照、個人身份證明影印件交機場移民局。
3、海關規定:旅客入境時可免稅攜帶香煙 400支(雪茄100支或煙草454克)、酒750毫升,香水227毫升。動物、武器彈藥、易爆物品、高脂牛奶和水銀等禁止入境。攜帶小件商品超過自用數量須報關并支付稅款,否則被視為走私,受到嚴懲。攜帶現金超過3000美元需在入關時申報,未申報者,出境時攜帶現金超過3000美元部分海關可予以沒收。出境時攜帶加納貨幣不得超過5000塞地。
在加納停留期間注意事項:
1、自2006年1月1日起, 如無特殊情況,加納移民局不再為外國人辦理停留期延期手續。所有停留期已滿、未辦理居留許可的外國人必須離開加納。逾期居留者一經發現,立即遣返,情節嚴重的,將予以拘留、罰款后驅逐出境。
2、2006年1月1日起,加納移民局要求所有申請和更新工作許可和居留的外國人增加兩項申請資料:健康證明和未受過刑事處分公證書。健康證明待抵達加納后到加納政府醫院進行身體檢查可取得。未受過刑事處分公證書須在國內辦妥,詳細申請程序請參考中國駐加納使館網站()“領事僑務”或中國外交部網站(//www.mfa.gov.cn)“領事服務-認證、公證”部分。
3、持旅游、訪問簽證者進入加納時,可獲得最長60天的停留許可。除在簽證上另有注明外,持旅游、訪問簽證者不得在加從事任何形式的商務活動。簽證過期費每月罰款10萬塞地;居留過期每月罰款20萬塞地,超過半年罰款120萬塞地。非法工作者將受到拘留、罰款1000萬塞地并驅逐出境的處罰。
4、勿隨(sui)意(yi)為他人(ren)(ren)攜帶(dai)(dai)(dai)或看管(guan)物(wu)(wu)(wu)品(pin),以(yi)(yi)免(mian)被(bei)人(ren)(ren)夾帶(dai)(dai)(dai)違禁物(wu)(wu)(wu)品(pin)。重(zhong)要物(wu)(wu)(wu)品(pin)最好隨(sui)身攜帶(dai)(dai)(dai)。身份證件注意(yi)復(fu)印留(liu)底。過境旅客不會英(ying)語者啟程前(qian)應認真了解航(hang)班(ban)經停機場(chang)和(he)(he)抵(di)離(li)時(shi)間,必(bi)要時(shi)出示機票請人(ren)(ren)確認,也可提前(qian)請人(ren)(ren)協助用英(ying)語寫明(ming)抵(di)達目的地和(he)(he)航(hang)班(ban)號以(yi)(yi)備(bei)確認,避(bi)免(mian)在經停時(shi)誤(wu)以(yi)(yi)為抵(di)達目的地而延誤(wu)行程。
咨詢熱線:020-62833333